投標文件超范圍報價應如何處理
- 作者:
- 安徽新天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
- 最后修訂:
- 2020-05-26 10:01:02
摘要:
本文作者:徐新河 魯 軻(陽光時代(北京)律師事務所) 文章出處:《招標采購管理》2018年第11期(總第75期)
一、案例介紹 A 公司是某國有大型企業(yè)為開發(fā)建設電站項目而設立的項目公司,按照規(guī)定 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一批輔機設備,招標文件中載明的需求數(shù)量為 20 臺。B 公司按規(guī)定時間和地點進行了投標,但在評標時發(fā)現(xiàn)其投標文件中的供貨數(shù)量是 23 臺,報價也是 23 臺設備的價格。對此,評標委員會成員存在不同的處理意見: 有人認為 B 公司投標文件中的供貨數(shù)量超出了招標文件要求,屬于未響應招標文 件的實質性要求,應直接否決其投標;有人則認為招標文件中并沒有規(guī)定超范圍 報價屬于否決條件,不能以此為由否決投標,而應當按照其投標報價進行正常評 審。評標委員會中的招標人代表則提出:如果按照投標報價進行正常評審,最終 B 公司中標,在簽訂合同時供貨范圍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調(diào)減,合同簽約價 格也應相應進行折算。
二、法律分析 由于對上述問題遲遲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評標委員會向筆者提出咨詢。以下 是筆者對投標人超出招標文件要求范圍報價應如何處理進行的分析。 (一)超范圍報價是否可以否決投標 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一條對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進行了規(guī)定,主 要包括投標文件未經(jīng)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、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 標文件規(guī)定的資格條件、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 價、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等七種情形。從以上 情形可以看出,直接以超范圍報價為由否決投標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(jù)。有人認為,超范圍報價屬于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, 可以此為依據(jù)對其進行否決,但這明顯是站不住腳的?!敦浳镎袠送稑宿k法》第 二十一條規(guī)定,“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(guī)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,說明不滿足 其中任何一項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拒絕,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;沒有標 明的要求和條件在評標時不得作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。”本案中,招標文件并沒 有規(guī)定投標人不得超范圍報價(未明確“不得超范圍報價”為實質性要求和條件), 更沒有規(guī)定超范圍報價的投標文件將被否決。因此,不能以投標人超范圍報價屬 于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為由否決其投標。另外,即使不考慮上述 規(guī)定,從合理性角度分析,超范圍報價也不應認定為未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 求。因為超范圍報價系指投標人超出招標人預期要求提供了貨物,是過分滿足了 招標人需求,這怎么能說是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呢?如果其價格比按正常范圍報 價的投標人還要優(yōu)惠,其他方面也都滿足要求,憑什么要否決其投標呢?當然, 投標人超范圍報價通過很可能導致報價提高,失去競爭力,最終無法中標,這是 另外一回事。超范圍報價的投標人可以不中標,但不能剝奪其參與正常評標的資 格。 (二)如何確定超范圍報價的評標價格 有人認為,投標人超范圍報價時應當扣減超出范圍部分的價格以后再進行評 標,這種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。是否可以將扣減后的價格作為評標價,取決于招 標文件是否有相關規(guī)定。《招標投標法》第四十條規(guī)定,“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 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,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”;《招標投標法實施 條例》第八十一條規(guī)定,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 標法和本條例的規(guī)定,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,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 正的,招標、投標、中標無效,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?!被谏鲜鲆?guī)定, 如果招標文件沒有規(guī)定超范圍報價時應當扣減超范圍部分的報價及以扣減后的 價格作為評標價,評標委員會擅自進行扣減,導致投標人中標或影響了招標人結 果的,中標或招標結果將被認定為無效。另外,筆者也不建議在招標文件中規(guī)定,投標人超范圍報價時應當扣減報價然后再進行評標。因為這樣做意味著,這些有 問題的投標人(超范圍報價雖然一般不能做否決處理但也確實存在沒有完全響應 招標文件規(guī)定的情況)并沒有因為其自身的過錯而承擔任何不利后果,對其他嚴 格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報價的投標人不公平。如果為了保證投標競爭性確需進行評 標價格調(diào)整的,也建議規(guī)定按照超范圍部分所有投標人中同類設備的最低價進行 扣減,對此類投標人予以適當懲戒,以促使投標人嚴格按照招標文件進行投標報 價。否則,可能導致投標人相互效仿,隨意報價(反正多報些也不會有什么不利 后果,不必算得過于準確),從而給招標評標工作帶來諸多不便和麻煩。 (三)超范圍報價時如何確定合同價格 本案中,招標人代表提出,如果超范圍報價的投標人中標,在簽訂合同時供 貨范圍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進行調(diào)減,合同簽約價格也應相應進行折算。這種建 議是否可行呢? 《招標投標法》第四十六條規(guī)定,“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(fā)出 之日起三十日內(nèi),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?!睂┴浄?/span> 圍和合同價格進行調(diào)整,意味著對投標文件的關鍵內(nèi)容進行了修改,涉嫌違反上 述規(guī)定。即使簽訂了合同,在發(fā)生爭議時被修改內(nèi)容也會被認定為無效,供應商 仍可以要求買方按原投標報價執(zhí)行。因此,如果超范圍報價的投標人中標,招標 人應該按照其原有供貨范圍和報價簽訂合同,而不宜進行任何調(diào)整。如果確實不 需要多余的設備,可以在合同簽訂后依法與投標人另行協(xié)商處理。
三、律師建議 為避免招投標實務中出現(xiàn)以上難題,導致在評標和簽約時無依據(jù)可循,筆者 提出如下建議。 (一)在招標文件中列明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或重大偏差的情形。對于超 范圍報價的,可規(guī)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或幅度,超過該范圍或幅度的為重大偏 差,直接對投標文件作否決處理;超范圍報價在相應范圍或幅度內(nèi)的為細微偏差, 并明確其量化評審標準??梢缘唤ㄗh規(guī)定按扣減后的報價作為評標價,因為這樣做不利于引導投標人嚴格遵循招標文件要求報價,而且一旦此類投標人中標, 正常情況下合同價格依然需根據(jù)其原報價確定。最好的做法是不做任何處理,直 接將投標人超范圍報價金額作為評標價進行評標。 (二)如前所述,正常情況下如果超范圍報價的投標人中標,招標人應按照 中標人的投標范圍和報價與其簽訂合同。這種做法雖然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但的確有 可能造成資源浪費,因為不論價格如何,招標人畢竟買了一堆可能沒有什么用的 東西。為了做到既符合法律規(guī)定,又不造成資源浪費,筆者建議可針對超范圍報 價問題在招標文件中規(guī)定:對于超范圍報價的投標人,其供貨范圍按招標文件要 求確定,投標報價按照超出數(shù)量對應的所有投標人同類設備(貨物)的最高報價 進行扣減,扣減后的價格為投標人最終報價。如中標,投標人應同意按照該調(diào)整 后的報價與招標人簽訂合同。以上要求為實質性要求,投標人不同意該要求的, 投標文件予以否決。